根据新发布的《车辆购置税法》,我国车辆购置税税率仍为10%,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按应纳税车辆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其中,相关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应按以下要求明确:

(一)经营者购买自购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实际支付给经营者的所有价格不包括增值税;

(二)经营者进口自购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经营者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经营者制造的类似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明确,不含增值税;

(4)经营者以赠与、奖励或其他方式取得自购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规定的价格明确,不含增值税。

此外,在本次颁布的《车辆购置税法》中,还规定了五种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况,即: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有关人员依法免税使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购方案车辆;

(三)国家综合消防救援车辆悬架应急救援专用牌照;

(四)配备定位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公司购买的公交电车。

同时,新发布的《车辆购置税法》也明确规定,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的当天,经营者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此外,对于因转让、变更使用等因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免税、减税车辆,经营者应当在申请车辆转让登记或者工商变更前缴纳汽车购置税。

税价以免税、减税车辆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税价为载体,每年扣除10%;经营者将已征收汽车购置税的车辆退还汽车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汽车购置税。

退税以已缴纳的税费为依据,从纳税之日起至申报退税时,每年扣除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