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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内资和外资的标准是什么?我公司是一家在中国注册的外资企业。
现在我们计划用我们公司的投资成立另一家贸易公司。
这家公司的性质是内资还是外资?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应该是内资公司。
但看到《杨律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有关问题的咨询》(2004)中的一篇文章“外商独资企业再投资仍是外商独资企业”时,我有点困惑。
区分内资和外资的标准是什么?
答:请认真学习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
内外资的标准是资本的实际来源。
Cathleen又问:我个人的看法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的第18条和第19条不能独立阅读,第16条到第20条应该是一个整体。
也就是说,只有在中西部地区投资且被投资企业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才能享受外商独资待遇。
其他应认定为内资企业。
答: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虽然是中国法人,但其境内投资适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因此,如果你想成立一个贸易公司,你需要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在外经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投资低于25%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回答:凯瑟琳,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原则上不视为外资企业,但也有例外,如外资公司再投资。
另外,即使在中西部地区投资,也不是“外资公司”,只是“享受外资公司”的优惠政策。
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对于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再投资,不需要经过审批(不同于真正的外商投资),只需要备案即可。
受限课程需要获得批准。
答: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再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外资比例是划分再投资企业内外资性质的标准。
1.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再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属于鼓励类或者允许类的,不办理审批手续,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根据本法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一栏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
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也有类似规定。
所以这个企业没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是外资企业。
2.根据本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规定,设立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限制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省级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然后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其中,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投资公司(笔者认为还应包括再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由审批机关向申请人颁发批准文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注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
因此,外资比例低于25%的,为内资企业;外资比例达到25%的,企业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是外资企业。
3.结论:如果再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则该企业为内资公司;再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限制领域的,外资比例低于25%的,为内资企业;如果外资比例达到25%,那就是外资了
答: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独资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为100%外资。
如果公司再投资设立公司,假设全资公司占再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50%,则上述规定中所谓的“外资比例”为:
100%50%=50%。
所以应该是外资公司。
我认为,按照上述法规的含义,外资比例是这样计算的,“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的问题,已经被这个简单的数学公式代替了。
法律朋友AVEX回答:哦,就是这样!只有这样,100%独资企业再投资全资子公司,即使外资比例是100%,也应该是“外资企业”。
但事实似乎并非如此,这些企业享受不到“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这个问题怎么解释?
其实辛巴哥的一个核心观点就是用奖励(允许)和限制作为区分内外资的标准。
个人觉得这似乎是空穴来风。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经过审批,证书必须经过批准。
这个没问题。
但另企服快车面,能否成立也值得商榷。
既然要审批,要颁发批准证书,那么企业性质就是外资企业。
不知道辛巴哥哥能不能给点提示?
答:我觉得理论上和实践中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
理论上,似乎只有外方股东(投资者)的企业才叫做外商投资企业,否则就是内资企业。
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按外商投资企业管理、颁发批准证书、增设批准证书、增设营业执照等情况。
是内资还是外资?可能界限不是很清楚。
正如马建荣律师所说,内资可以自由投资经营,而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上的再投资仍需经过批准;举个极端的例子,某些领域禁止外商投资,也禁止外商投资企业在这个领域再投资。
那么,单纯讨论内外资意义大吗?当然,除了写作。
曹人民咨询:不好意思,外资企业再投资中西部地区好像有相关优惠政策。
不知道和上面的规定有什么不同。
中西部还有哪些地区?谢谢你
Llc1975咨询:我正好也在和外资企业打交道。
业再投资的公司。
我是湖北武汉的,我们公司(简称A)是一个外商独资企业,利用税后利润再投资一个企业(简称B),投资主体是A,B企业是A企业独资设立的。
B公司已经取得了被投资地商务局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但在办理A公司利用税后利润再投资外汇核准方面碰到困难,因为涉及到验资的问题,必须要A公司所在地湖北省外汇管理局认定A公司的税后利润是属于外汇性质
的,需要外管局的核准件之类的文件。
但是外管局认为只有外商利用税后利润再投资才需要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不能办理,也就是说只有A企业的股东作为B公司的投资主体才能办理税后利润再投资相关的外汇手续,而A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是不行的。
不知道外管局的说法对不对?目前新生业务很多,根据我的经历,有时候政府部门的意见或者决定不见得就是对的,在办理以上公司的时候,商务局和工商局就曾反复商量,因为有些部门对政策也不是完全吃透了。
所以,恳请两位律师,能否帮助我争取有利的法规条文说服外管局,谢谢了。
解答:回答楼上问题。
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利用税后利润再投资,则再投资设立的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可以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
再投资的企业符合法律规定的,也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至于提问中提到的“因为涉及到验资的问题,必须要A公司所在地湖北省外汇管理局认定A公司的税后利润是属于外汇性质的,需要外管局的核准件之类的文件。”对此,我不清楚是哪个机构提出这个要求?为何提出这个要求?我认为,如果是外国投资者利用从所投资的企业所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涉及到退税,则可能需要提供外汇性质的认定;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是用分配红利之前的税后利润再投资的,为人民币出资,对此出资不必作所谓的“外汇核准”的认定。
因此,外汇管理局的回答是正确的。
至于为何出现上述问题,是不是贵公司在投资设立子公司的时候的注册资本用外币表示?目前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的时候据此提出了上述要求?若此,则由该子公司在国内开立外汇账户,然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委托他人)从境外汇一笔外汇进该账户完成验资手续即可。
曹邦的人咨询:请问,使用未分配利润投资不足,再将剩余资金从海外投资B公司的情况时,是否需要外汇验资呢?公司的性质又属于什么呢?
解答:需要外汇验资。
属外商投资企业。
AVEX解答:其实这个问题就凸现了政府部门对于认定“外商再投资企业性质”问题的混乱。
其实在这个案例中,投资方属于中国法人(外资企业),货币为人民币,本来就应该作为纯粹的内资企业处理,偏偏他们认定为“外资”,并且取得了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以至于导致这样的问题产生。
解答:确实如此,其实可以定性为内资,但是鉴于投资领域等限制,可以参照外资管理即可。
优惠待遇取消已是必然的事。
内资公司和外资公司的区别
一、内资公司和外资公司在经营上优惠政策几乎没什么区别。
二、内资公司和外资公司证照方面:
内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代码证副本、税务证副本、公章一套、统计证(可不办)、其他审批类证照。
外资企业:除内资企业那个证照外,还有商务局批复、公章备案登记薄、批准证书、财政登记证(可不办)、外汇登记卡。
三、银行账户方面:
内资:基本户、一般户、外币账户(不涉及外币业务不用办)
外资:基本户、一般户、外币账户、资本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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