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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签字(加盖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当注明具体委托事项、委托人的权限和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分公司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变更后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提交自有房产的产权证复印件;将房屋出借(无偿提供)给他人用作经营场所的,提交产权人证明和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市场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合同及出租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市场登记证;出租房屋的,应当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提交经区县房地产租赁管理处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分公司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公司出具的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8.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本规范适用于按《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申请。

以上项目未注明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所有提交的复印件必须由注册部门与原件核对。如果不能提交原件(身份证、计生证、准生证等除外。),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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