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注销做清算的时候,一些客户通常都会忘记公司还拥有商标。这个商标,不仅仅是一张纸,也是企业的一笔无形资产,也是白花花的银子。因此,公司在注销公司前后都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把名下的商标转让或移转出来,不仅使自己的商标能够得到长期稳定的保护,也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公司在注销之前就对商标采取一定的措施,当然是最好的选择。公司在其注销之前,可以将名下的商标转让给其他公司或个体经营者。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第三十九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如果公司希望将商标转让给其他公司或个体工商户,需要准备以下文件:
1、转受让人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公司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则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将商标转让给个体工商户,那么其营业执照必须与商标注册类别保持一致;
2、转受人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
如果公司在注销时未将商标转让,则应按照企业注销时清算报告中的决议决定商标归属。未决定归属的,可以由原公司的全体股东就公司注销清算时遗漏的财产予以处理。如果想对商标进行转让,在企业被注销之日起一年以内,可由接受该企业财产的清算组织或部门提出商标转让申请。需要准备的文件有:
1、该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相关证明(如法院判决成立清算组织等);
2、转让申请书(转让人由清算组织盖章)、委托书(由受让人签章)、委托人的相关证件。
如果公司在注销一年内依然未对商标采取措施,则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也就是说,如果超过一年仍未采取措施,则商标就面临被注销的风险,再采取措施就相对困难了。
总之,企业注销了不一定代表此商标及其他权利就会立即消亡,灵活运用其他手续,总是会有最快的解决办法的。公司很容易替代,品牌不易替代,商标还带有投资属性,好记的品牌,说不定明天就可以卖个好价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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