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现在从实缴制度变成了认缴制度,但是股东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认缴出资,如果公司的认缴资金还没有缴纳完是否可以将公司注销呢?相信这也是很多用户想要了解,快来看看吧!
一.认缴出资额是否不足以销户公司
股东未足额认缴出资的,公司可以规定股东在清算期间补缴出资。清算程序完成后,公司可以在清算报告确定后注销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出资责任】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要求的出资额。股东以贷款出资的,应当将贷款出资全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迁移手续。
股东不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结算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定,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停止。
二.股东出资不足会导致公司无效吗?
股东出资不足不一定导致公司设立无效
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股东应当全额支付公司章程中要求的出资额。无论是贷款投资还是土地使用权.实物.工业产权等非贷款投资,公司股东应全额支付,否则股东应承担补充责任,其他发起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公司法》要求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不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处罚,涉嫌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当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时,应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是直接否认公司设立的效力,然后认为公司设立无效。
此外,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股东出资不足的,应当承担下列法律依据:
1.股东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责任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依法规定全面履行出资责任,补充出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股东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责任的,公司债务人可以规定,在未支付资本和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资不足,股东已经履行了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债务人不能再提出同样的要求。
3.公司成立时股东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责任的,公司其他股东.债务人可以规定公司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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