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核定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一般是按照《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本年累计金额计算应税收入额,没有考虑“营业外收入”项目本年累计金额。
本文从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来说明增值税免税额也是应税收入额。
某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税所得率为10%。
2018年4月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09万元,5月销售收入为零,6月取得含税收入6.18万元。
会计处理处理如下:
一、4月 借:应收账款 30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 二、6月 借:应收账款 61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800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季末)将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700 贷:营业外收入 2700 四、季末计算企业所得税有两种计算方法: 1、收入总额不包括免征增值税税额 借:所得税费用 2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250(90000×10%×25%) 2、收入总额包括免征增值税税额 借:所得税费用 2317.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317.5〔(90000+2700)×10%×25%〕 上述哪种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方法正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规定:
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这里的免税收入不包括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税额。”
可见,第二季度计算企业所得税额为2317.5元的方法是正确的。
因此,核定征收应税收入额应包含暂免征收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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