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新证,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受理窗口应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1、《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人名称预先核准的有效证明;

3、属外商投资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经营范围含“筹建××食品卫生许可项目”内容的工商营业执照;

4、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5、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6、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提供预防性卫生监督材料(另见单页);

7、生产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材料(按规定不需提供的除外);

8、主要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有效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9、申请集体用餐配送(包括学生盒饭、社会盒饭或者桶饭生产)的应提供:⑴产品原料配方;⑵生产、制作工艺流程;⑶产品包装形式;⑷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签、说明书样张;⑸生产、制作设备设施;⑹产品卫生质量标准;⑺检验设施;⑻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材料;⑼申请生产学生盒饭的,应提供生产能力与申报的生产方式与数量相适应的第三方认证报告;

10、申请餐饮业(酒吧、咖啡馆、茶室、饮品店及无油烟污染的小吃店除外)或者国家、本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提供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材料;

11、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申请材料首页应为目录,所附资料应按次序整理装订,并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逐页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签章;申请材料应打印或用钢笔、水笔填写,申请书外所附资料应用A4纸,外文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文,涂改处应盖章或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