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新证,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受理窗口应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1、《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人名称预先核准的有效证明;
3、属外商投资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经营范围含“筹建××食品卫生许可项目”内容的工商营业执照;
4、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5、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6、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提供预防性卫生监督材料(另见单页);
7、生产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材料(按规定不需提供的除外);
8、主要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有效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9、申请集体用餐配送(包括学生盒饭、社会盒饭或者桶饭生产)的应提供:⑴产品原料配方;⑵生产、制作工艺流程;⑶产品包装形式;⑷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签、说明书样张;⑸生产、制作设备设施;⑹产品卫生质量标准;⑺检验设施;⑻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材料;⑼申请生产学生盒饭的,应提供生产能力与申报的生产方式与数量相适应的第三方认证报告;
10、申请餐饮业(酒吧、咖啡馆、茶室、饮品店及无油烟污染的小吃店除外)或者国家、本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提供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材料;
11、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申请材料首页应为目录,所附资料应按次序整理装订,并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逐页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签章;申请材料应打印或用钢笔、水笔填写,申请书外所附资料应用A4纸,外文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文,涂改处应盖章或签名。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