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出租方的会计处理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及相关财税规定,核心在于反映出租人通过让渡资产使用权获取收益的经济实质。以下是具体处理流程及要点:

一、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1. 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与未实现融资收益

    • 应收融资租赁款包括最低租赁收款额及出租人承担的初始直接费用(如佣金、律师费)。

    • 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存在差异,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 会计分录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若有)贷:

      融资租赁资产(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未实现融资收益(差额)

    • 说明

  2. 初始直接费用的特殊处理

    • 初始直接费用(如谈判费、手续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

二、租赁期间的后续处理

  1. 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摊

    • 方法:采用实际利率法(租赁内含利率)分摊至各期,确认为融资收入。

    • 会计分录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主营业务收入——融资租赁收入

  2. 租金收取的会计处理

    • 每期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融资租赁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或有租金的处理

    • 取决于承租方经营指标(如销售额、利润)的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融资租赁收入

  4. 未担保余值变动的调整

    • 若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需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资产减值损失贷: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

三、租赁期届满的处理

  1. 收回租赁资产

    • 若承租方返还资产且存在担保余值:

      借:融资租赁资产贷: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若有)

  2. 承租方留购资产

    • 承租方行使优惠购买权时:

      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融资租赁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特殊事项处理

  1. 售后回租交易

    • 购入资产时确认“融资租赁资产”,后续按融资租赁流程处理。

    • 售后回租中,若交易不构成销售,出租方需按金融工具准则处理应收款项。

    • 若出租方为融资租赁公司,需将资产购买与租赁分别核算:

  2. 新租赁准则的变化(2018年修订)

    • 出租人需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融资租赁仍按上述原则处理;

    • 强调租赁内含利率的确定及可变租赁付款额的披露。

五、信息披露要求

  1. 资产负债表日披露应收融资租赁款的账面价值、未实现融资收益余额及剩余收款期限。

  2. 利润表单独列示融资收入及或有租金收入。

  3. 附注中说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摊方法及利率依据。

实务提示

  • 税务处理上,融资租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需注意租企服快车本金与利息的分拆开票。

  • 若涉及跨境租赁,需关注外汇管理及税收协定适用性。

通过上述处理,出租方能准确反映融资租赁业务的经济实质,确保财务信息符合会计准则及监管要求。具体操作中需结合合同条款及实际利率计算结果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