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出租方的会计处理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及相关财税规定,核心在于反映出租人通过让渡资产使用权获取收益的经济实质。以下是具体处理流程及要点:
一、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与未实现融资收益
应收融资租赁款包括最低租赁收款额及出租人承担的初始直接费用(如佣金、律师费)。
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存在差异,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会计分录: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若有)贷:
融资租赁资产(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未实现融资收益(差额)说明:
初始直接费用的特殊处理
初始直接费用(如谈判费、手续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
二、租赁期间的后续处理
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摊
方法:采用实际利率法(租赁内含利率)分摊至各期,确认为融资收入。
会计分录: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主营业务收入——融资租赁收入
租金收取的会计处理
每期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融资租赁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有租金的处理
取决于承租方经营指标(如销售额、利润)的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融资租赁收入
未担保余值变动的调整
若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需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资产减值损失贷: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
三、租赁期届满的处理
收回租赁资产
若承租方返还资产且存在担保余值:
借:融资租赁资产贷: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若有)
承租方留购资产
承租方行使优惠购买权时:
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融资租赁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特殊事项处理
售后回租交易
购入资产时确认“融资租赁资产”,后续按融资租赁流程处理。
售后回租中,若交易不构成销售,出租方需按金融工具准则处理应收款项。
若出租方为融资租赁公司,需将资产购买与租赁分别核算:
新租赁准则的变化(2018年修订)
出租人需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融资租赁仍按上述原则处理;
强调租赁内含利率的确定及可变租赁付款额的披露。
五、信息披露要求
资产负债表日披露应收融资租赁款的账面价值、未实现融资收益余额及剩余收款期限。
利润表单独列示融资收入及或有租金收入。
附注中说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摊方法及利率依据。
实务提示:
税务处理上,融资租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需注意租企服快车本金与利息的分拆开票。
若涉及跨境租赁,需关注外汇管理及税收协定适用性。
通过上述处理,出租方能准确反映融资租赁业务的经济实质,确保财务信息符合会计准则及监管要求。具体操作中需结合合同条款及实际利率计算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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