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9月15日由国务院发布,并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一项行政法规。该条例的主要目的是规范房产税的征收和管理,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条例内容
征收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纳税义务人:
产权所有人
经营管理单位(产权属于全民所有时)
承典人(产权出典时)
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时)。
计税依据和税率:
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免税规定: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纳税困难减免:除上述免税规定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征收管理: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实施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这些细则在具体实施时,往往参照各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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