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保护的法律概念出现在《公司法》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中,因此在进行个人破产保护时,需要按照其规定进行。

那么,个人申请破产保护意味着什么呢?阅读以下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将对您有所帮助。

一、个人申请破产保护是什么意思?

破产保护是指无论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时,债务人应当提出破产重组计划,安排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和可能损害部分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

该计划应给予其一定的时间,然后经债权人批准,经法院确认,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

这就是重组的概念,在中国也被称为破产保护。

在破产保护期间,债权人不得强制偿还债务。

破产企业,即“债务人”,仍可照常经营。

企业管理层继续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其股票和债券也继续在市场上交易。

但是,企业的所有重大经营决策都必须经破产法院批准,企业还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

申请破产保护的企业可以重新整合资产,剥离不良资产,使公司重新步入正轨,甚至比以前更强大。

但是,如果申请破产保护的公司重组失败,最终将进行破产清算。

《破产法》管辖着该公司如何停止经营或走出债务深渊。

当一家公司接近贫困时,它可以引用《破产法》第十一章来“重组”业务,并努力再次获利。

破产公司,即“债务人”,仍可照常经营,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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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破产债务人的诉讼管辖地在哪里

在确定破产案件的管辖时,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同时参考《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三、破产公司的债务怎么办

破产公司的债务需要经过清算组清算后再用破产企业的财产偿还,并且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债务偿还。

企服快车财税提醒,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也就是因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费用,比如破产案件中产生的诉讼费等,以及共益债务,是指为了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针对债务人财产发生的债务,比如为了让债务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等。

在支付完这些费用后,在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及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

2.是破产欠缴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3.才是普通的债务,也就是在经营过程中所欠的货款、借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