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即企业破产案件,属于法院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有关案件符合有关法律标准的,可以接受立案,开始破产程序。
那么,法院如何判断破产呢?企服快车财税小编将为您详细分析!
一、法院如何判断破产?
如何查询法院破产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1月17日的法律(经)〔1991〕35号发布的《关于实施的》<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根据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宣布企业破产。
人民法院宣布企业破产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出庭,当庭宣布裁决。
拒不出庭的,不影响裁决的效力。
人民法院宣布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破产企业应当自现在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认为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除外。
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宣布企业破产。
二、破产债权申报意义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债权申报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
三、关于抗辩权方面,破产法不安抗辩权如何?
破产法规定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因破产人不当处分而失去的利益,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机会。
国内也有学者称之为否认权,并定义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过管理人行使撤销权而予以消灭,使财产回复到行为发生以前的状态的行为。
否认权理论实为日本学者提出,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这一破产撤销权制度,虽然在法律上给予了债权人适当的救济权利,但由于该规定过于简单,在审判实践中操作性差,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完善,因此,在立法上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撤销权制度,以便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扩张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和行使主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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