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破产管理人,指的是法院所指的,对于破产财产具有保管、清洁以及估价,还有处理以及分配权限的专门机构,未必一定是个人。所以,破产管理人有必要弄清楚。那么,破产管理人由谁指定?企服快车财税小编将会为你详细分析一下!

一、破产管理人由谁指定

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但债权人可以申请更换。

如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二、社保滞纳金是破产债权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是可以理解为在支付债权债务时,不把违约金与滞纳金计算在内。

三、股东是否可以申请公司破产

股东是不能申请破产的,但可以申请解散公司,然后再清算。

(一)公司解散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通知和公告内容应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号、注销原因、清算开始日期、清算组人员及工作地址、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等。

(三)债权申报和登记。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