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自公司清算组成立并进入清算程序以来,清算组开始控制公司的财产权,成为公司的受托人,公司及其股东及其外部债权人成为信托受益人。那么,清算组的负责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接下来,企服快车财税小编将为您提供详细的答案。

一、清算组负责人的责任是什么?

清算组的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法规定:

1、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2、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3、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串通他人谋取私利,则是相对整体社会效用较小的客观依据。他们应该从社会现实中的矛盾中寻找,而不是唯心主义地认为法律来自上帝的意图或抽象的自然法,说法是“绝对精神”的外化勤勉义务,是指普通清算组成员在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下,在清算过程中应当履行审慎和注意的义务。

《公司法》规定,要督促清算组成员忠实履行法律义务,正常发挥公司自治机制的作用,保护公司股东和外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清算组的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在清算组成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对公司或者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清算应该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公司清算具体应当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1、在清算过程中,注意资产负债的排查梳理;

2、在清算过程中,注意债权的审核与确认;

3、在清算过程中,注意清偿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民法典》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三、公司清算期间能否抵押借款

能抵押贷款。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