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对公司破产的财产分配有详细规定,但如果当事人不接受破产财产分配计划,如何救济?接下来,企服快车财税小编将向您介绍如何救济破产财产分配计划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如何救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债权人不接受人民法院裁定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复议期间,裁决的执行不会停止。

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有限的时间内向清算组偿还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不向清算组偿还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在规定的异议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

二、收购破产公司有什么用

当一家企业虽然陷入困境但仍然有价值时,比如有土地、有完整的上下游产业链、稀缺的行政许可资质等,投资人在破产程序中实现收购,有其独特的优势:

1、利于查清被收购企业所有对外债务,减少或有债务风险;

2、执行中止保证债权人财产全部在破产程序处置;

3、解除所有查封,包括民事行政刑事查封;

4、担保物权在重整程序中暂停行使担保权;

5、财务状况、财产状况、债权债务情况等尽调信息充分披露;

6、多数决,避免在法庭外重组中因一个债权人不同意前功尽弃;

7、停止计息,降低收购成本;

8、有管理人的协助,更有法院文书对收购行为合法性的加持。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顺序是如何理解的

《企业破产法》的相关内容规定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和分配方式。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时,按比例受偿,似乎又是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实行同一顺序按比例清偿。

由此引发了对两者的清偿顺序在理解上的分歧。

(一)破产费用具有优先受偿权。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因我国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系采取的区别对待主义,其立法本意应是将破产费用放在清偿顺序的首位予以优先保护。

(二)对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表述应严密结合前款规定进行理解。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对于此款的理解,应结合第二款和着重对“或者”两字进行理解把握。

首先,第二款已明确规定破产费用相对共益债务具有先行受偿的权利,应首先对其予以清偿。

其次,“或者”系表示的一种选择关系,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二选其一,按比例清偿的规定应是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两者自身内部进行。

因此,第三款应理解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当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时,仅清偿破产费用,并按破产费用自身构成的比例进行清偿;

二是当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清偿完全部破产费用后,剩余的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时,对共益债务按自身构成的比例进行清偿。

在实践中,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应严密结合第二款确定的前置条件实行。

即首先需确定破产费用的优先清偿顺序,再在此基础之上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进行清偿。

当债务人财产能够完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两项费用时,不存在支付顺序的问题;当债务人财产不能完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应当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各破产费用按照比例进行清偿;当债务人财产仅够清偿破产费用时,共益债务将不予清偿;当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完破产费用后所剩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共益债务时,各共益债务按比例清偿。

如一债务人在破产过程中,其破产费用为400万元,共益债务为600万元。

若破产财产总额大于1000万元时,破产费用400万元和共益债务600万元均能得到完全清偿。

但若破产财产大于400万元、少于1000万元时,则将先行清偿破产费用400万元,剩余财产按共益债务的比例进行清偿。

如破产财产少于400万元时,则仅按照破产费用的比例进行清偿,共益债务将不能得到清偿。

另外,该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在实践中执行此款规定时,如何保证所有破产费用的先行受偿权存在一定的问题。

按照随时清偿原则,若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同一时间产生,此时,可以按照此条第二、三款规定按顺序和比例进行清偿,能够保证实现破产费用的先行受偿权。

但若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不是同时产生,且先产生共益债务,后产生破产费用时,按照随时清偿原则,就存在先清偿共益债务,后清偿破产费用的问题。

若该笔共益债务大于破产人财产,后产生的破产费用将不能得到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