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可分为个人破产、企业或公司破产。如果公司申请破产,接受后的第一件事是清算和分配公司的财产。那么,申请个人破产后的影响呢?让我们跟随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了解一下。
一、申请个人破产后的影响
根据你在英国的不同地区,宣布破产后的影响会有所不同。虽然你在宣布破产后所欠的大部分债务都可以一笔勾销,但它会对你的生活产生各种影响。如果你有其他个人资产,如房屋、汽车或其他有价值的财产,你的个人信用记录和业务也会受到影响。同时要知道的是, 破产记录不是保密的,可以公开访问。
1. 养老金
一般来说,一个人破产后不会对他的养老金产生任何影响。但要小心,在申请破产之前,最好检查它是否会对你的养老金产生影响。养老金不同于一般的银行账户资金。一般来说,养老金账户中的资金在破产时不会被视为个人资产,也就是说,法院委托接管你的资产的人无权拿走你的养老金账户的资金来抵消你所欠的债务。
2. 房产
破产是否影响你的财产完全取决于你是租房还是房主。
你的财产是由私人房主租来的:
如果你只是一个租户,只要你能按时支付租金,你就可以在破产后继续生活。如果你拖欠租金,租金也将包括在你的破产债务中。虽然你的房东不能直接要钱,但它可以被合法驱逐。
但需要注意的是,许多租赁,特别是商业商店,将明确规定,一旦双方破产,将被视为违反租赁,房东将可以要求租户按照租赁的相应条款搬出去。因此,如果你有一家租赁店,在宣布破产后,一定要小心房东是否会借此机会把你赶出去。
你的房地产是买来的:
如果这是你唯一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资产,你的受托人有权出售你的财产。如果你是房地产的唯一所有者,你需要放弃受益权和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 这意味着除非你还清了所有债务,否则你不能出售房地产或获得出售房地产后的收入。法院的官方资产接收人在一般操作中,将破产限制登记到当事人财产的产权上。未来,如果没有官方资产接收人的同意,该房地产将无法出售。
3. 工作和职业
如果你从事的行业是金融服务业,如果你在银行工作,或者你的职位与金钱打交道,那么宣布破产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你的工作。在宣布破产后,你将面临许多工作机会,直到破产清算结束。包括公司董事、婚姻登记员、慈善机构受托人等。
同时, 许多专业人士,如律师和医生,不能破产。一旦这些人破产, 你将失去营业执照。
4. 生意
如果你的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你将无法继续担任董事,也无法在没有法院允许的情况下成立、管理或宣传公司,也就是说,你将在破产后与你的公司断绝关系。在破产期间,你不能成立一家新公司或担任公司的董事。
假如你是自雇专业人士,你可以在宣布破产后继续工作,但你不能改变生意的名字。 如果你想改变你的名字,你也必须向法院申请并获得批准。
同时,为了偿还债务,你的业务可能会被出售,资产也可能会被收回。
5. 银行账户
您必须向您的官方资产接收人提供您所有账户的银行卡、支票簿和信用卡(包括您在宣布破产当天透支的任何账户),因为您不能在破产期间使用。之后,您的账户可能会被冻结,但您可以申请官方资产接收人,允许您提取紧急资金购买日常必需品,包括食品。如果你和你的伴侣有联名账户,你的伴侣可以证明你的钱,他或她的钱也可以提取。
6. 车
无论你的车是自己买的,还是通过任何贷款计划付款买车,破产后都会受到影响。具体影响取决于你的受托人或金融公司如何审查你的案件。但是,如果你的车不值钱,或者你说你的工作需要车,或者你家里有残疾人需要车,官方接收人通常会让你保留车。
7. 移民身份
根据现行移民法,任何人在申请入籍时,都必须告诉移民局是否有破产记录和破产背景,以便移民局进行调查。移民局的调查显示,当事人恶意破产的,可以拒绝当事人的入籍申请。移民局在一定程度上将破产与个人行为联系起来。
二、宣告破产的程序
1、终结裁定。有上述后三种事由即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者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的,管理人有义务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如果管理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提请终结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裁定终结。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应当予以公告。
破产宣告时的终结,通常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人民法院在破产宣告时,已经发现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的,应当同时裁定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这种情况称为“同时终结”。同时终结也可以由债务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2、终结后的有关事项。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有关事项,按以下规则处理:
(1)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的意义是破产企业的法律人格归于消灭。管理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公章以及工商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在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终结的情况下,终结后的有关法律事务,如企业注销登记,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委托的人员办理;由此发生的费用,管理人未提请终结有过失的,由管理人承担。
(2)管理人职务终止。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3)连带债务的存续。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4)新发现财产与追加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新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财产的,按照追加分配程序办理。
(5)其他事务。破产程序终结后的其他事务,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安置企业职工等,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三、破产管理人如何产生
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各国存在三种立法例:
1、法院指定管理人
这为日本、西班牙、法国、比利时等国采用。(我国现行破产立法也是采用这企服快车式)。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决定指定何人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一般不得干预。但债权人会议对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这企服快车式最大的优点在于效率高,破产管理人能及时产生,但其主要弊端是债权人的共同意志难以充分体现。
2、债权人选任管理人
这以美国、瑞士、加拿大等国为代表。在这些国家破产宣告后,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宣告至破产管理人被选任出来前或债权人会议一直未选任出破产管理人两种情况下,由法院任命临时破产管理人负责清算事务。这企服快车式反映了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基本功能要求,“彻底贯彻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自治精神”.但这企服快车式的不利之处是效率低,可能会出现债权人会议选不出破产管理人的情形。
3、由机关指定
这以我国台湾地区和英国为代表,但这种选任方式可能导致事权不一,因而受到较多的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