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工领域,还有一类材料与商混很相似,这就是预拌砂浆,根据GB/T 25181-2024-预拌砂浆-国家标准(GB),预拌砂浆包括两类,一是湿拌砂浆,二是干混砂浆。
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搅拌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适用的拌合物。
干混砂浆是指,胶凝材料、干燥细骨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干态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组分拌合适用。
从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看,干混砂浆需要购置专用生产设备,而湿拌砂浆与水泥商混相比,除前者无需石子外,其他原材料构成、生产设备以及生产工艺二者均相同,因此,很多搅拌站的产品是既有水泥商混,又有湿拌砂浆。
那么,现在的问题是,水泥商混可以适用简易计税,那预拌砂浆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呢?曾经有地方政策规定允许干混砂浆适用简易计税:
「三、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干混砂浆适用税率问题。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干混砂浆(由水泥、砂等原料,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由于与商品混凝土生产工艺相似、原料基本一致,若干混砂浆原料中水泥成分占比与商品混凝土原料中水泥占比接近,暂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的规定,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武汉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事项的政策指引」
但是,也有地方税务机关表示不同意见,前两天看到一个税务处罚决定书,天津XX干粉砂浆有限公司,2015年至2024年,销售的砂浆按照财税〔2009〕9号的规定适用了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而其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你单位生产的“砂浆”不应等同于“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享受简易计税征收政策」,并向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之前申报缴纳增值税4,937,397.11元及相应滞纳金,纳税人置之不理,其主管以其「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增值税4,937,397.1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5,617.79元」为由,定性偷税,决定对其处不缴上述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641,507.55元。
建筑企业采购砂浆业务需要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的口径,以免为自身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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