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施工中不小心挖断电缆线造成B公司停电损失,经法院调解A公司支付B公司一定数额赔偿款,请问A公司做账的时候这部分费用是否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公司是因为为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赔偿支出,属于“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A公司与B公司之间没有经济交易发生,之间发生的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也就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A公司支付的赔偿款是可以税前扣除,且不需要发票,只需要B公司开具的收据就可以。
对于B公司,取得赔偿款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按照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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