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就是其中之一,因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性质与其他公司不同,所以公司的条件和范围不同,然后跟随企服快车财税小化妆了解国有独资公司的范围。
一、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范围是什么?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独资企业的设立范围实际上是指国有经济存在的原因。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国有企业在中国市场经济中的经济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提供市场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高风险物品,克服外部不经济、规模不经济、经济不确定性等市场瑕疵;二是在社会经济的特定时期,还应提供一些与国家发展战略、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社会稳定等有关的私人物品,以确保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和顺利发展。
以往的许多法律文件和1999年《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表示,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支持、引导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
涉及国家安全、自然垄断、提供公共物品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骨干企业。《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以国有独资企业的形式。
从现行政策来看,“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主要是指生产货币、法定纪念币、邮票、预防生物产品、军事用途核心产品和关键部件的公司;“特定行业公司”主要是指自来水、天然气、供电、供热等城市公用事业,跨省电网、基本邮政电信、铁路、国防工业、航空航天、核工业、石油开采、出口信用保险、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出版等行业的公司。
提供特殊产品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采用国有独资企业的形式。
问题是,提供其他产品或行业的公司是否也可以选择采用国有独资企业的形式?《公司法》只限制这两类特殊企业必须采用国有独资企业的形式,除上述两类特殊企业外,不禁止或限制其他国有企业采用国有独资企业的形式。
实际上,国有企业向国有独资企业的转型最小化了既得利益模式,因此许多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更愿意在企业重组中采用国有独资企业的形式。
这一现象显然偏离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独资企业设立的初衷,使得国有企业的公司制度改革很可能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变化。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除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还应积极发展多元化投资整体企业;竞争领域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应吸引多方投资加快发展。
二、公司如何设立分公司
1、股东会决议:同意在某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任命分公司负责人。
2、总公司法人出具委托书,委托上述分公司负责人办理分公司的工商登记及税务登记手续。
3、编制分公司(办事处)管理制度,明确分公司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以及日常运营管理规定。
4、到总公司所在地工商登记分局,请工商局在总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盖章:
设立分公司专用。5、到拟设立分公司地点租赁办公场所,获得租赁合同(可以以总公司名义租赁,也可以以分公司负责人个人名义租赁,待分公司执照和公章办妥后再修改租赁合同的租赁方) 6、到拟设立分公司当地工商登记分局领取《设立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表》,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办理登记手续。
6、获得分公司的工商执照后,立刻到当地公安局指定地点备案刻制公章,财务专用章,以便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企服快车。
8、携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到银行开立账户
9、携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服快车许可证及财务人员的会计证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
10、招聘人员(渠道可以是凭执照到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委托招聘,也可以是凭执照到当地报社办理招聘广告手续),开展岗前培训,开始运营。
三、债权人委员会设立程序
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是新破产法的一大创新与突破。
从条文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债权人委员会是代表债权人会议、为实现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设立的常设机构。
它的设立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其一,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超越各利害关系人之上,在一定的权限内进行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等活动,但因为其自身的利益或能力等因素,其行为有可能不当或不法,从而伤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必须接受相应的监督;
其二,人民法院虽然担负着对破产程序各方面实施审判上的日常监督职责,但是因为破产程序中利益关系冲突众多、事务繁复,破产案件的处理耗时又长,人民法院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单单靠法院的监督,难免会有所疏忽;
其三,债权人会议虽然对管理人也享有监督权,但债权人会议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具有时间性,在其闭会期间无法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另外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耗时、耗资,频繁的召开既不经济,又不利于破产程序的迅速进行;
其四,债权人会议主席虽然可以代表债权人利益召开债权人会议,但是其职能主要限于主持和应申请召集债权人会议,也难以胜任代表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管理人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的工作。
因此,有必要设立债权人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代表债权人会议履行日常的监督职能。
基于此,破产法在第七章第二节对债权人委员会专门作了规定。
但是,如何产生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呢?对于债权人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破产法没有详细的规定,仅仅在六十七条笼统地规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权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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