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经营的公司申请破产时,它将按照程序完成。这是法律关于破产的相关规定,但很多人对破产法的相关法律知识了解不多,比如破产程序。那么,宣布破产结束破产程序呢?让我们跟随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了解一下。
一、宣布破产终止破产程序
1、终结裁定。有上述三个原因,即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偿还破产费用,破产人无财产可以分配或者破产财产分配的,管理人有义务请求人民法院终止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止破产程序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终止破产程序的裁定。经理不履行或者不履行终止申请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职权裁定终止。终止破产程序的裁定应当予以公告。
破产宣告的结束通常由人民法院根据其职权裁定。人民法院发现破产财产不足以偿还破产费用的,应当同时裁定破产程序。这种情况被称为“同时结束”。
同时,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裁决。
2、结束后的相关事项。破产程序结束后的相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破产人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由人民法院裁定终止破产程序。注销登记的意义在于破产企业的法律人格被消灭。管理人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终止破产程序的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破产企业营业执照、公章等文件。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裁定终止的,企业注销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委托的人员办理终止后的有关法律事务;管理人未提出终止过失的,由管理人承担。
(2)终止管理人的职务。管理人应当在注销登记完成后的第二天终止执行职务。但是,除非有诉讼或仲裁未决。
(3)连带债务的存在。破产程序结束后,破产人担保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继续按照破产清算程序对债权人未清偿的债权承担清偿责任。
(4)新发现的财产和附加分配。破产程序结束后,新发现破产人有应当分配的财产的,按照附加分配程序办理。
(5)其他事务。破产程序结束后的其他事务,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安置企业职工等,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二、破产后债权人财产保全怎么处理?
对于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是为保护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立的。而破产程序是概括的债务清偿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解除其他的对于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或者中止对于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受理破产申请后,所有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均需通过破产程序而获得清偿,人民法院在接受破产申请后、最后的执行程序。因此,意味着破产程序正式启动
三、企业破产需提供材料
企业破产清算需要做出破产的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的名单,以及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各类报表等。这些资料均由清算组掌管。
(一)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等事项;
(二)破产相关证据;
(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