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所有人的名称,经济类型,经济性质,住所或营业地点(指不变更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生产经营方式,营业方式,银行账户纳税人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国家税务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

1、营业执照;

2、有关变更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

3、国家税务机关签发的原始税务登记证(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税务登记表等);

4、其他相关文件。

不需要按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纳税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国家税务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有关当局宣布更改。

(二)纳税人在进行变更注册流程时,应从国家税务总局获取税务变更注册表格。应根据表格内容一式三份填写。需加盖印章,才能收到更改税务登记表应在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发出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给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如果将变更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税务登记表和其他有关文件,并按要求缴纳成本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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