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出现公司法人与股东之间的资产不分、人事交叉等方面存在重合,无法区分的,那么就会导致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因此接下来将由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合并破产人格混同判断标准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合并破产人格混同判断标准

法人人格混同的主要表现:

第一是没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

第二是资产与负债严重混同,没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

前者体现的是核心企业对关联企业在主观层面的过度控制,使其无独立的经营管理决策权利;而后者则是关联企业无独立意思在资产与负债方面的客观表现。由于各关联企业有无独立意思表示能力,更多的是对主观状态的考查,其正确判断往往会被主观因素影响,甚至扭曲。所以,法人人格混同判断的关键是具有可客观评价标准的资产与负债是否严重混同。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特点

(一)公司已取得法人资格。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存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它不同于法人否认说。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个人股东与法人股东适用有所区别。

(四)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直接承担责任的股东应具备公司支配力。

(五)只能由公司债权人提出诉请,公司本身或公司股东不得主张,亦不能由法院依职权采用。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后果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认,公司股东与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形式是一种比较严重责任形式,往往会适用于公司股东在主观上有滥用公司形式和股东有限责任来故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法律后果往往是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在资本不实部分内或在违法取得公司的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法律责任。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或不满足最低注册资本额,或违规抽逃资金,或撤销、注销公司后无偿或低偿接收公司财产的,则应在资本不实部分范围内或取得公司财产范围内承担补充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20条第3款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