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办理企业注销程序之前,必须要先经过破产清算程序,清算结束之后才能够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因此接下来将由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破产程序需要多久结束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破产程序需要多久结束
企业破产清算的时间,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并非法律遗漏,而是因为企业破产的情况很复杂,有的破产一年都未必能够清算完毕,更不要提说有多少个工作日能够结束。
因为破产可能重整,重整就意味着继续经营,这个时间下去就不好说了。
而如果企业最终因为没有财产可分配,直接就可以进入结束阶段了。
但清产核资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所以说,如果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最好的计时单位是月,通常这个周期至少都在一年以上。
二、破产应提交的材料
1、破产申请;
2、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3、职工安置预案
4、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的顺序
1、破产费用具有优先受偿权。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因我国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系采取的区别对待主义,其立法本意应是将破产费用放在清偿顺序的首位予以优先保护。
2、对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表述应严密结合前款规定进行理解。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对于此款的理解,应结合第二款和着重对“或者”两字进行理解把握。
首先,第二款已明确规定破产费用相对共益债务具有先行受偿的权利,应首先对其予以清偿。
其次,“或者”系表示的一种选择关系,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二选其一,按比例清偿的规定应是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两者自身内部进行。
在实践中,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应严密结合第二款确定的前置条件实行。
即首先需确定破产费用的优先清偿顺序,再在此基础之上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进行清偿。
当债务人财产能够完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两项费用时,不存在支付顺序的问题;当债务人财产不能完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应当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各破产费用按照比例进行清偿;当债务人财产仅够清偿破产费用时,共益债务将不予清偿;当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完破产费用后所剩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共益债务时,各共益债务按比例清偿。
另,该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笔者认为在实践中执行此款规定时,如何保证所有破产费用的先行受偿权存在一定的问题。
按照随时清偿原则,若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同一时间产生,此时,可以按照此条第二、三款规定按顺序和比例进行清偿,能够保证实现破产费用的先行受偿权。
但若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不是同时产生,且先产生共益债务,后产生破产费用时,按照随时清偿原则,就存在先清偿共益债务,后清偿破产费用的问题。
若该笔共益债务大于破产人财产,后产生的破产费用将不能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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