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昂贵,但破产后也需要处理债权人的债务、员工工资、员工补偿,那么如何分配企业破产呢?接下来,我们将介绍如何分配企业破产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如何分配企业破产?
清算组完成破产企业各种情况的清算清理,编制成册,掌握相关证据,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破产企业财产。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破产财产总额及构成;
(二)破产费用总额及构成应优先拨付;
(三)破产企业所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的总额及构成;
(四)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总额及构成;
(五)提留款(暂不分配的款项)总额及构成;
(六)破产债权分配的财产总额和构成。
二、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清偿顺序
目前,有观点认为,《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规定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和分配方式。
第二款规定对破产费用予以先行清偿,实为明确了对破产费用的优先受偿权。
而第三款则规定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时,按比例受偿,似乎又是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实行同一顺序按比例清偿。
由此引发了对两者的清偿顺序在理解上的分歧。
对此,笔者认为应作如下理解。
(一)破产费用具有优先受偿权。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因我国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系采取的区别对待主义,其立法本意应是将破产费用放在清偿顺序的首位予以优先保护。
(二)对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表述应严密结合前款规定进行理解。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对于此款的理解,应结合第二款和着重对“或者”两字进行理解把握。
首先,第二款已明确规定破产费用相对共益债务具有先行受偿的权利,应首先对其予以清偿。
其次,“或者”系表示的一种选择关系,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二选其一,按比例清偿的规定应是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两者自身内部进行。
因此,笔者认为对第三款应理解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当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时,仅清偿破产费用,并按破产费用自身构成的比例进行清偿;
二是当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清偿完全部破产费用后,剩余的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时,对共益债务按自身构成的比例进行清偿。
在实践中,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应严密结合第二款确定的前置条件实行。
即首先需确定破产费用的优先清偿顺序,再在此基础之上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进行清偿。
当债务人财产能够完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两项费用时,不存在支付顺序的问题;当债务人财产不能完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应当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各破产费用按照比例进行清偿;当债务人财产仅够清偿破产费用时,共益债务将不予清偿;当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完破产费用后所剩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共益债务时,各共益债务按比例清偿。
如一债务人在破产过程中,其破产费用为400万元,共益债务为600万元。
若破产财产总额大于1000万元时,破产费用400万元和共益债务600万元均能得到完全清偿。
但若破产财产大于400万元、少于1000万元时,则将先行清偿破产费用400万元,剩余财产按共益债务的比例进行清偿。
如破产财产少于400万元时,则仅按照破产费用的比例进行清偿,共益债务将不能得到清偿。
另,该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笔者认为在实践中执行此款规定时,如何保证所有破产费用的先行受偿权存在一定的问题。
按照随时清偿原则,若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同一时间产生,此时,可以按照此条第二、三款规定按顺序和比例进行清偿,能够保证实现破产费用的先行受偿权。
但若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不是同时产生,且先产生共益债务,后产生破产费用时,按照随时清偿原则,就存在先清偿共益债务,后清偿破产费用的问题。
若该笔共益债务大于破产人财产,后产生的破产费用将不能得到清偿。
三、破产后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1、被担保人被宣告破产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受偿后,对受偿不足的部分,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2、人民法院已审理终结的设有担保的合同纠纷案件,在执行终结前被担保人被宣告破产的,债权人可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债务已部分偿还的,以未偿还的部分作为债权申报。
对经破产程序未受清偿的部分,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3、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偿还债务后,尚未从被担保人处获偿被担保人即宣告破产的,担保人可以其代为清偿的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4、被担保人被宣告破产,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在确认担保人的责任时,应当扣除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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