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小小的发票,盖章就有很多门道,经常收到盖了各种章的发票,有些盖错章的发票就等于一张废票,需要退回去重新开具,要是没有及时发现,跨月了还得红冲,更加麻烦,还降低了工作效率。
我们手上章是多,那这个发票上是该盖哪个章呢?怎么盖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该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上加盖的应该是发票专用章,而不是公章或者财务章,发票专用章应该是加盖在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不是记账联,是不是挺简单?
听起来是简单,那盖发票章还有什么特殊规定呢?
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因此,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管是彩色打印还是黑白打印,都不需要另外找开票单位再加盖发票专用章;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有点小差异;三是根据《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41号)的要求,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相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具体要求大家可以看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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