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终止是指公司或企业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后,通过清算、重组、和解和最终分配,最终进入终止状态。
同时,破产程序也可以因法院的裁决而结束。破产程序期满前六个月,应当提交重组计划,有正当理由延长三个月。破产程序终止裁定的模式包括公司申请信息、清算组负责人和判决时间。
一、破产程序终结的意义是什么?
破产程序结束是指导破产程序结束的法律事实。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结构不同,破产立法对破产程序终止原因的规定也不同。日本破产法和德国破产法大多将破产程序结束的原因分为破产分配结束、强制和解结束和破产废除结束。台湾省破产法也将破产程序的终结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因协调成立而结束;
二是因最终分配而结束;
三是因法院裁定破产终止而终止。
二、破产企业申报债权方式
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2、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3、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4、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公司破产员工工资按什么标准发放
公司破产员工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发放,公司破产员工工资的发放应当在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后进行。企服快车财税提醒,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工资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