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的公司,如果经营不善的话是会进行注销的,那么如果公司被注销之后,是否还可以进行起诉?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
如果公司已经被注销了,债权人还能起诉吗?债权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护?这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具体如下:
一、公司注销前依法进行过清算的,但是未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成员起诉主张权益
如果该公司注销前依法经过清算,但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的,则债权人可以该公司的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偿还公司债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公司注销前未经过清算,债权人可向公司的股东起诉主张权益
如果该公司注销前没有依法经过清算,则债权人可以该公司的股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股东偿还公司债务。
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法定事由出现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公司注销前经过了法定程序,债权人没有及时申报,视为放弃债权
公司非因破产进行了清算,但公司账上无法查清欠债务人的欠款。
此种情形下,债务人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证明公司清算报告虚假不实。
你可以公司股东为被告主张未清偿部分的民事责任。
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情形。
如果公司进行了清算,公司符合破产条件。
作为有限公司,如果不存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情形,公司对外仅承担责任有限。
公司经清算,符合破产符合案件,那么作为债权人,你就无法再追究其未清偿部分的民事责任。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也没有补充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
总之公司注销后,便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死亡,无法对公司提起诉讼,如果注销程序具有瑕疵,债权人可以向相对方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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