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企业常见的一种组织形式。分公司虽不是独立法人,但经母公司授权后,可自行签订合同承接业务、购买货物和服务、开具发票等。
一、取消分行可能带来问题
有时企业会面临交易方撤销分支机构,但合同尚未执行或货款尚未支付,发票尚未开具的情况。正常的流程是,在取消前,分支机构应通知其供应商、客户、债权人和债务人,待一切清楚后再取消。但总有一些分支在匆忙中注销,后来才发现他们留下了一堆尾巴。
在总公司模式下,由于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分公司被撤销,如果有未完成的事项,分公司的母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其他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合同还需要看是否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然而,即使合同被接受,还有另一个问题。如果之前有欠款或者分期托收的,在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和服务并交付产品时尚未开具发票。因为之前分公司的增值税是独立核算的,现在要怎么开发票?
2已履行合同劳务和服务,但分公司注销时未开具相关发票的
1. 如果分支机构是供应商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分公司是供应商,注销时应开具或不开具相关发票。从增值税的角度来看,如果总分公司独立申报和计算增值税,则属于相对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分公司的业务不能由总公司代收和开具发票,否则将成为假发票。但分公司在注销前应履行未尽的税务义务,母公司作为其上级公司仍应承担并可能受到处罚。
如果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从企业所得税法的角度来看,可以适用公告第14条第1款的规定。
28、2024年收集足够的资料证明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则不能获得进项抵扣此时,企业可以向对方总公司要求赔偿无法扣除相应投入的损失,而不是要求对方总公司开具发票。当然,如果企业延迟付款,导致分支机构作为供应商没有按照合同开具发票,就需要认真研究合同,看企业是否应该承担收入的损失。
2、如果分公司是客户
2、1 .一般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即使对方分支机构有欠款,除非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有修改收款时间的补充协议,企业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就会有纳税义务,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现在增值税发票没有认证时间的规定,如果企业已经对相应的收入缴纳了增值税,那么无论对方是否已经缴纳,建议都要开票,但不要向对方提供发票。
对方分公司逾期付款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延迟按合同开具发票,不予开具发票。分公司注销后,其母公司是愿意支付货款的,那么这个时候可以给母公司开具发票吗?不可以,因为我们讨论的前提是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和服务已经履行,产品已经交付,如何开具发票。在此之前,企业只对分公司有这些经营行为,对母公司没有。因此,如果将发票开具给母公司,仍然会造成增值税发票虚假。
有人说,我可以给取消的分公司开发票吗?不,目前的黄金税制是可验证的。因此,在本案例中,因对方取消分支机构时未及时通知供应商而造成的损失,由对方自行承担。而此时有一种情况必须注意,如果总行是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企业为了尽快追回款项,给对方总行开了专用发票,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比虚假的普通票处罚严重。
2. 收集处理分期付款
例如,在分期收款的情况下,合同规定在装运后三个月支付余款,结果分公司取消在3个月内,虽然公司在对方分公司取消之前没有被通知,但也没有到付款期限,而当企业签订合同时,也没有同意就这种情况处理条款,分公司取消后,其总公司愿意付款,只是要求企业开票,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开票?
分期收款的,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开具发票属于正常经营,但对方分支机构在收款前注销。虽然分公司取消无款与否,但有其他困难的可能确实会及时通知公司,尤其是企业彼此之间公司关系好,总公司愿意缴纳,只是想拿到抵扣凭证计税而不顾及多计划增值税收入,企业也不想让其他损失,是否有可行的解决方案?
各地税局口径如何应对与这种情况不一致。我个人认为这种情况的企业开票其实还是空的,因为企业与对方总公司没有业务联系,企业虽然还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收取“已注销的分公司总公司”为分公司支付的款项,但要同时申报无票收入,缴纳增值税才对。
3总结和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分公司取消时已经履行了对外合同约定的服务和服务,产品已经交付,但尚未开具发票,则无法在取消日期后接受并开具发票。企业向其总部开具发票或其总部向企业开具发票,涉嫌虚假的。相应损失可按合同要求赔偿或自行承担。为避免此风险,建议如下:
1、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尽可能考虑到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这样才能按照合同规定获得更多的保护和权利。
2. 在企业应缴纳增值税的时候,即使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临时开具发票,但不会向对方提供发票(在电子发票普及的情况下,需要注意电子信息的保密)。
3、实际业务活动中面临的情况非常复杂,所以公司在取消前一定要做好各方面的工作,提前规划可以避免很多问题,当然除了自己做好规划,寻求外部支持,和负责任的税务局沟通也是必要的。
本文的相关政策
关于印发《跨地区合并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57号)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税第2036号)附件1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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