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单赊账、集中结账的便捷结算方式,现今在很多小规模的餐饮酒楼盛行,但清远连州市某酒家的颜先生却因此遇到麻烦。
他拿着熟客毛先生的结算单到其公司结账,却被告知毛先生两个月前已经转让了公司,于是起诉。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该债务属于公司债务,应由公司清偿。
案情
原法人转让公司后仍用公章签结算单
毛先生原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因招待客户需要,毛先生经常在颜先生经营的酒楼消费。
据颜先生统计,毛先生共在颜先生的酒楼签单用餐88次。
毛先生于2013年4月向颜先生出具一张内容为“某公司欠某酒楼餐费共46585元(88单)”的结算单,并在该结算单上签名并加盖了公司印章。
随后,颜先生拿着该结算单到毛先生所在的公司结账,却遭到该公司财务人员的拒绝。
原来,毛先生已于2013年2月将自己经营的公司整体转让给了凌某。
无奈之下,颜先生只好将该公司及毛先生共同告上法庭,诉求被告偿还的46585元餐费。
焦点
两被告方互相推债
庭审中,被告某公司认为,颜先生提交的餐费结算单上所盖印章与公司使用的印章不一致。
并且,毛先生转让公司时,已明确约定转让前毛先生用公司名义与他人发生的债务均由毛先生本人自行承担。
故原告诉求的餐费应属毛先生个人债务,与公司无关。
被告毛先生则表示,上述餐费都是在公司转让前接待客户所产生的费用,并非个人消费。
因公司转让时未及时移交公司行政公章,他才会于2013年4月在颜先生的餐费结算单上签名盖章。
毛先生主张,这笔餐费应由公司承担。
判决
转让约定不能对抗在先债权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毛先生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颜先生同意让毛先生在其经营的酒楼进行签单消费,系基于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毛先生行为属公司经营活动范畴。
毛先生向颜先生出具盖有公司印章的餐费结算单时,从公司离任不足两个月,该公司亦不能证明颜先生当时知道公司已整体转让事实,且本案并无证据证实颜先生与毛先生存在恶意串通。
至于毛先生在结算单上加盖的公司印章是否为真实的公章,不影响前述事实。
虽然毛先生与凌某在签订公司转让协议时,约定转让前公司的有关债务由毛先生承担,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在先债权人颜先生。
公司股权归属、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不改变公司本身的法律地位,公司仍应承担向颜先生承担支付餐费的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清偿欠颜先生的餐费465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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