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一酒楼销售假冒剑南春酒,被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侵权酒楼经广州海珠区法院公告传唤逾期没有到庭应诉,法院依法作缺席审理,于近日一审判决广州市金瑞麟饮食娱乐大酒店赔偿原告6万元。
剑南春酒厂诉称,2010年3月,公司工作人员发现金瑞麟酒店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白酒,并向广州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0年3月24日,广州公证处公证员随原告委托代理人到金瑞麟酒店取样,在该店进行餐饮消费,购买剑南春1瓶,但没有打开该酒包装,直接由公证员保管封存。
在该案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交其产品“剑南春”白酒与公证封存的白酒进行对比,两者的外包装大小、形状及包装盒印制的文字、图案完全一致,而差异点在于:
原告产品两侧面的包装拉环饱满厚实,被告产品的包装拉环比较轻薄;原告代理人当庭使用施瓦茨检测窗覆盖在二者的施瓦茨防伪标上,原告的产品施瓦茨防伪标两边颜色发生了变化,被控侵权商品没有任何变化。经原告鉴定,金瑞麟酒店销售的“剑南春”白酒属假冒其公司产品。法院认为,金瑞麟酒店出售的酒使用了“剑南春”文字商标,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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