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拒不执行调解书,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但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三条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因此当事人依据调解书申请执行,法院据此调解书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因此如果调解书生效后,但是没有相应的执行裁定,申请人是不能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 提起自诉的前提,是否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处理?
只有符合比较严格的条件才可以提起自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如果未经公安机关处理,自诉人径行提起自诉,如果已经立案的,作为辩护人可以要求法院驳回起诉。
3、被执行人虽有收入,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及生活基本开支后,所剩无几,是否构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必须是被执行人有能力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而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及生活基本开支都属于法定义务,履行这些义务后,确无剩余财产可供执行,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0)宁0402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将抵押该借款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固原市华祺公馆1-1-602号住宅房屋一套出售,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房屋按揭贷款、张军抵押贷款,以及所欠人工资1.6万元、暖气费、物业费、车辆贷款,并从该房屋出售款中向被告人偿还4.5万元。
被告人杨某所有一辆按揭贷款车辆,因借款纠纷被他人扣押,现仍在杨某名下。
被告人杨某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履行能力。
最后判决被告人杨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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