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57条规定了7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什么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别人的注册商标啦、伪造别人的注册商标啦都属于侵权行为,枯燥又专业的条文小知就不在这里贴了,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拉到文章最后看一下,总之,微博跟别人的商标重名这件事并不属于前6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关键在于第7项条款——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于侵权行为。
这条涵盖的范围就大了,这是一项兜底性的规定,就是为了防止有人钻空子做出前6项规定里没有包含的侵权行为。那么,微博跟别人的商标重名这件事到底有没有违反第57条第7项条款的规定呢?
并!不!属!于!
第7项条款中,关键点在于有没有给别人的商标权造成“损害”,什么是“损害”呢,就是使事业、利益、健康、名誉等蒙受损失,也就是说,当微博发布的东西使别人的注册商标利益受损了,或者给他人的注册商标造成了不良影响,才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微博与他人商标同名,侵犯商标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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