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专利发展模式来看,企业的眼光不能总是拘泥于数量的增减,而需要在合适的时间,跨越数量累积的发展模式,过渡到提升质量的发展阶段。
专利质量的好坏,不但反映企业的研发能量,更攸关企业专利权主张及商品化效益。
那么,专利质量如何测定呢?这关系到提升专利质量的发展方向。
从专利申请的角度,专利质量可以从技术、法律和商业三个层面进行评估。
在这里,我们只讨论专利质量在法律层面的几个重要指标。
1.专利授权的稳定性
如果专利授权后,能够经得起专利宣告无效的考验,并一直维持争利的有效性或稳定其保护范围,则表明专利授权的稳定性较强;如果专利在获得后,容易被他人宣告无效,那么专利的质量存在瑕疵。
由于我国对发明专利的授权既要进行形式审查,又要进行实质审查,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只进行形式审查,没有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从总体的统计上,发明专利比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要小一些。
因此,相对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稳定性较低,专利质量值得质疑。
2.专利保护范围的大小
专利保护范围的大小直接决定了权利人可以垄断利用专利技术的范围。
专利保护范围越大,则权利人排斥他人的范围也越大,也能获得更多的商业利益。
基础专利或核心专利往往创新程度比较高,专利保护范围比较大,别人难以绕过其保护范围,或者绕过的研发成本或商业成本比较高,因而具有较高的技术价值和商业价值。
3.其他专利的牵制程度
如果一件专利的实施依赖于其他专利,则该专利受到其他专利的牵制,在实施或利用时,可能需要取得其他专利权利人的同意。
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从属专利上。
对于从属专利,《专利法》虽然没有正式的定义,但其第51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着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这部分规定已经涉及从属专利的含义。
1993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提到:
“......在后的专利技术是对在先的专利技术的改进或者改良,它比在先的专利技术更先进,但实施该技术有赖于实施前一项专利技术,因而它属于从属专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规定:从属专利,又称改进专利。指一项专利技术的技术方案包括了前一有效专利,即基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它的实施必然会落人前一专利的保护范围或者覆盖前一专利的技术特征,它的实施也必然有赖于前一专利技术的实施。
从属专利的形式主要有:
(1)在原有产品专利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2)在原有产品专利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发现了原来未曾发现的新的用途。
(3)原有方法专利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发现了新的未发现的新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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