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跨国破产清算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国内金融市场的全球化步伐也在加快,国际金融市场在全球中的作用也在迅速发展。
这种经济形势促进了跨国融资和投资的发展,也迅速增加了来自不同国家的经济实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特别是在跨国公司的业务体系中。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跨国破产事件越来越多。
如何处理跨国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算也悄然成为财务管理的一个新问题。
所谓跨国破产,是指在破产案件中,涉及的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破产财产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国家。
虽然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破产法,但都规定了明确的破产程序和具体事项。
然而,破产的法律制度却大不相同。
由于经济文化历程和法律建设道路的不同,破产程序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即使在未来的发展中,也只能趋同,不可能一致。
哪个国家的破产法有时会有不同的最终结果。
各国破产法的差异主要分为支持债权人的利益类型、支持债务人的利益类型和妥协类型。
在更多的情况下,各国坚持适应的破产法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不同国家在财产清算上的差异可以概括为三个不同的原则:
破产地域原则、破产普遍性原则和破产折衷主义。破产地域原则是指国家法院作出破产宣告,其效力仅限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域的财产,不处理债务人在其他国家的财产。
这显然有利于支持债务人的利益。
破产普遍性原则是指在国家法院作出破产宣告,无论位于哪个国家,其效力仅限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这显然有利于支持债权人的利益。
所谓破产折衷主义,就是兼纳破产地域原则和破产普遍原则。
有的国家主张自己的破产宣告采用破产普遍性原则,而国外的破产宣告采用破产地域原则;有的国家根据财产性质区别对待,对债务人的动产采用破产普遍性原则,不动产采用破产地域原则。
面对破产事件的经济实体在处理破产清算时,应尽量争取有利于自己的破产程序。
例如,如果他们是债权人,他们应该努力采取破产普遍性原则的破产程序,可以偿还债务人的全球财产;如果他们是债务人,他们应该努力采取破产地域原则的破产程序,只偿还破产国家的财产,这样他们就可以保护其他国家的财产所有权;破产折衷主义更有弹性,根据情况争取有利于自己的破产程序。
可见,在处理跨国破产清算时,不同的对策和措施在某些情况下获得或损失的经济利益是非常不同的,这也是财务管理应注意破产清算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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