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油气田企业从非油气田企业购进的钢材用于建造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答:《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第八条规定,油气田企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本办法规定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办法规定的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但不包括本办法规定的生产性劳务。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包括所属的学校、医院、宾馆、饭店、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文化娱乐单位等部门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对照上述规定,贵公司购入材料用于非不可抵扣项目,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规定进行抵扣。销售钢材单位虽然是非油田企业,但与提供生产性劳务不是同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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