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了年终,不少企业都很喜欢将月工资连上年终奖、及其它奖金一起发放,像涉及到这么多项的工资支出,很多财会人员不清楚个人所得说如何计算,接下来由会计网为大家详解。
问:我公司在本月共发放三项工资支出:当月工资、年度奖金和第13个月工资,请问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答:贵公司在一个月内,同时发放工资、年度奖金和13个工资,我们认为年终奖金可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同时发放13个工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9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9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因此,该项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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