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入职之后,所获得的工资收入,每个月都是在个人所得税纳税范围之内的,只是个税有起征点,工资未达到起征点的就不需要纳税,也有很多人是获得的劳务报酬,这部分收入也要纳税,那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怎么申报?
一、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怎么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应在规定的纳税限期内在规定的纳税地点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填报《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没有取得合法凭证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则不可扣除。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劳务报酬年所得,是按照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每次收入的20%)和纳税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的收入额计算,是收入额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和法定费用扣除标准之后的余额。
法定费用扣除标准:每次收入减除有关税费的余额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允许扣除的有关税费-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允许扣除的有关税费)×(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如果纳税人的每次应纳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20000元的,应实行加成征税,其应纳税总额应依据相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其中每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每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企业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时,如果没有取得发票,属于没有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在支付劳务费需要取得发票,而自然人本身开不了发票,就需要个人到税务机关。
二、劳务报酬如何合理避税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年综合收入来计算,以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作为抵扣项来抵扣个人所得税。任何纳税人在符合纳税标准的情况下都应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款****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