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有18位,由五部分组成: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组织类别代码(1位)、登记管理部门行政区划代码(6位)、主体识别代码(机构代码,9位)、验证代码(1位)。
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主要标识代码,体现了国务院“以组织机构代码为依据”的要求,也兼顾了有关部门按地区、行业、组织类别进行管理的需要。
10月1日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将合并为一。
因此,没有统一的注册号,而是统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信用代码,而不是原来的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和纳税人代码。
扩展信息
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1)独特性。
通用社会信用代码在该国是唯一的,它的9个主要标识符(组织代码)也是唯一的。一个主体只能有一个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一个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只能分配给一个主体。注销主体后,保留代码,保留回溯功能。
例如,主体由事业单位变更为企业,按照法定程序,需要依法撤销事业单位,建立新的企业。新成立的企业是一个新的主体,需要颁布新的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2)兼容性。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最大程度上与各机构现有代码兼容,既能体现无意义代码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又能发挥有意义代码的分类管理作用,最大程度上降低各部门的转化成本。
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二、三部分,设计了事业单位类别代码和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代码,与事业单位工商注册号、事业单位证照号以及事业单位信用代码对应部分含义相同。第四部分,主体识别代码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保证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与组织机构代码有效衔接。
3.稳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次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在主体存在的过程中,随着主体信息的变化而不变。如法人和其他组织迁移、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业务范围,不改变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全覆盖。实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后,对新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登记时统一发放社会信用代码;对已经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按适当方式统一发放社会信用代码,覆盖全部法人和其他组织。
(5)协调。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编号)为18位。
参考百度百科全书-三证合一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体系建设总体方案》解读好孙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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