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1月14日,中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宣布,自12月1日起,将进一步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实施范围。
新政策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其启运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并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通过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地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均可享受启运港退税政策。但需注意,危险品不在此政策适用范围之内。
根据三部门2018年发布的《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原启运港退税政策已涵盖泸州港、太仓港等位于泸州、重庆、宜昌、岳阳、武汉、九江、芜湖、南京、张家港、南通、苏州、连云港、青岛等地的港口。
此次调整中,无锡(江阴)港被新增为适用政策的启运港。
同时,依据三部门2020年发布的《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启运港退税政策在粤港澳大湾区也已有一批港口适用,包括滘心港、盐田港等位于广州、深圳、佛山、肇庆、惠州、东莞、中山、珠海、江门等地的港口。
此次调整中,汕头市汕头港、广州市花都港、广州市广州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江门市江门高新港、钦州市钦州港、儋州市洋浦港等港口也被增列为启运港。
三部门还公布了内蒙古、广西、浙江、辽宁、广东等地区的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具体港口名单,进一步明确了政策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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