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公章备案登记时,应当核对登记、刻制公章人员的身份证,以及提供的备案材料真实有效的书面承诺。
企业加盖公章的,还应当审核注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条 根据公章刻制的不同需要,公章备案登记分为新刻(新设公章)、加刻(除法定姓名印章外加刻公章)、重新加刻。
刻(因刻公章) 有四个程序:旧的、损坏的、需要重新刻)、重新刻(因为公章丢失或被盗,需要重新刻)。
第三条 新加盖公章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性质办理材料审核登记。
需要加盖公章的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事业单位、国家行政机关、民主党派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审查批准文登记的组织、事业单位的情况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
公函(介绍信);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需刻制公章的,提供上级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设立对单位进行审查。
批准文本。
没有主管部门的,审查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登记证明原件。
第四条 加盖公章的,除提供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公安机关还应当对加盖法定姓名印章的单位介绍信、公章备案凭证原件、印章进行审核。
持有证书。
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还应当查验登记税务登记证原件。
第五条 重新刻印公章的,除提供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公安机关还应当对公章备案证明原件、印章持有证明和需要的公章进行审核登记。
将被替代。
在备案窗口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经办人当场销毁需要补发的公章。
同时,备案窗口工作人员会向使用印章的单位出具销毁印章登记表。
第六条 重新加盖公章的,除提供第一条、第三条的材料外,还必须有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并由公安机关审核登记南京以上报刊挂失单。
市级法人身份证原件印章备案证明、印章持有证明。
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应当审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处公证)及上述其他材料挂号的。
使用印章的单位为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供工商部门为企业股东出具的机读文件、全体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股东身份原件及复印件)必须出具证书,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
)。
第七条 公章雕刻业经营单位受印章使用单位委托办理新、补公章备案登记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公章从业人员服务证进行审核登记。
印章雕刻行业。
书面授权书和备案材料是真实有效的书面承诺,以及上述规定的材料。
需要重新刻制或者重新刻制公章的,使用公章的单位必须申请备案登记。
第八条 加刻、复刻、补刻公章的,由原办理新刻公章的区(县)备案窗口负责材料审核和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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