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在停业期限届满后,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限届满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延长停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暂停期届满后,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系统将自动恢复纳税人的开业状态,开始正常纳税。没有具体的纳税申报期限限制。
法律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停业,应当办理停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的,由原工商登记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在营业执照被缴销、接管或者吊销时,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管理费。登记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