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在停业期限届满后,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限届满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延长停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暂停期届满后,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系统将自动恢复纳税人的开业状态,开始正常纳税。没有具体的纳税申报期限限制。

法律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停业,应当办理停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的,由原工商登记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在营业执照被缴销、接管或者吊销时,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管理费。登记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