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贷款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来源作保证,否则就不能发放贷款。因此,审计部门必须对基建贷款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和实贷结合起来进行审计。
一、基本建设贷款资金来源合规性的审计
(一)基建拨款改贷款资金。由于基建时间长,用款数量大,国家预算内安排的项目,其贷款的资金来源是财政预算拨给的。在实行拨改贷以后,拨改贷项目所需资金按其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预算或地方财政预算拨结建设银行,作为贷款基金。这部分贷款基金包括煤代油基建贷款和特种拨改贷所需资金在内。今后预算内基建投资实行基金制管理办法,这些资金即作为基本建设基金周转使用。
(二)基建贷款收入基金。从1985年起,国家规定对预算内基建贷款的利息收入在扣除其业务支出后,由银行分别转作中央或地方的基建贷款收入基金。
(三)委托贷款资金.对一些特殊需要的贷款,由中央或地方财政、人民银行、国家投资公司等分别专项资款拨交银行作为专项贷款基金。
(四)信托贷款资金和存款资金。有关部门,企业或投资公司以其筹集的资金,交给银行贷给有关单位用作固定资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银行吸收企业性存款和个人储蓄存款,在信贷计划和投资计划控制范围内,用于贷款期较短的基建项目。
基建贷款项目都有规定的资金来源。审计部门要审查各项贷款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对信托贷款和利用存款的资金来源,应当逐项审查其具体内容是否正当,有无将生产流动资金或规定其他用途的资金作为信托贷款资金:
有无违反规定将建筑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资金转作基建贷款资金。在审查中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督促纠正。二、基建贷款实贷数的审计
检查各种贷款资金的实际贷出错况,审计部门应根据银行会记账表提供的数字和情况,将基建贷款实贷数与贷款资金实有数进行比较,基建贷款实贷数应当控制在贷款资金实有数范围内,不得超过。如果实际贷款数大于贷款资金数,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各种贷款资金来源,规定不同的贷款用途,不能互相流用。如果发现有将专项贷款用于计划外工程的,应当迅速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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