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股权转让的认识,相信很多人也是少有了解的,毕竟需要进行股权转让的,在很多公司中是常有的,对于平常不接触公司,不进行公司创业的人来说是很难遇上的,如果遇上了,要么是购买公司的股份,要么是代理公司股份转让等等事项上。
下面就来讲讲发生的公司股权转让在哪些形式上是会有接触的?
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另外一种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
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企服快车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企服快车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
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
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
第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
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
第二,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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