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4334112号“福星婴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7234038号“福星童lucky star ki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43786号“福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479355号“星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
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情况、店铺照片、店铺地址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福星婴童”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部分“福星童”、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认读部分“福星”、引证商标三“星福”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上述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