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3830777号“美途度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339504号“美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分属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未形成足以区分的新含义,易被消费者识别为系列商标,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分属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情况,无法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因上述地域的不同而取得区分性,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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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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