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律师,您好!我是上虞区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您代理的程某故意伤害案今天已移送法院。”近日,浙江省绍兴市的潘律师收到了这条短信提醒,他不禁有点“小感动”—检察院越来越主动了。
今年3月,该院在主动上门征求律师意见和建议后,结合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制定出台了《听取律师意见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各业务部门、办案人听取律师意见的程序、办法等,要求自侦部门在案件侦查终结前,以及控申部门在受理、承办信访案件尤其是涉检信访案件时,都应当主动听取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
对于律师以书面形式提交意见的,承办人必须将意见记录于审查报告中,以口头形式提出意见的,应制作《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笔录》;对于律师提出的意见,承办人必须予以审查核实,并及时反馈。
“办案中主动听取律师意见,有助于办案更加规范。”该院检察长章梁说。
另外,针对律师提出的有关节约司法资源的工作建议,该院又探索建立“诉前会议”制度,并出台《关于刑事诉讼中庭前证据开示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公诉部门在决定案件提起公诉之前,可以组织召开或依律师申请召开“诉前会议”,由侦查人员、当事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案件管辖权以及证据合法性、完整性、全面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交换意见、解惑释疑,并对达成的合意形成书面意见,附卷移送法院。
今年5月,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摸排问题过程中,根据律师提出的意见建议,该院又及时推出案件程序流转全程告知服务,即侦监、公诉部门在案件受理后,由专人对案卷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发现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的或者有援助律师的,当即电话告知律师案件受理情况并告知律师在审查阶段可提交其意见。
在案件审查完毕移送下一节点前,由案管部门将案件名称、移送时间、接受单位等程序性信息通过该院的短信平台及时通知律师,确保律师能在第一时间掌握所代理案件的进展情况。
“检察院主动听取律师意见,保障律师合法权益,构建相互信赖的新型检律关系就要落实在行动上!”潘律师感慨道。
本报讯(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王洁 王栋)“我们办理的不少反贪案件存在会见难、沟通难等问题,尤其是涉案5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贿赂案件。
园区检察院出台的保障律师权利意见很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真是及时雨。”近日,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召开的律师座谈会上,某律师事务所主任不无感慨。
5月15日,针对辩护律师在实践中会见难、申请取保候审难、沟通意见难等问题,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出台了《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在规范司法行为的同时,切实保障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等三类案件,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因为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具体界定存在差异,律师申请会见往往被以各种理由挡在门外。
《意见》细化了涉案数额超过50万元的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会见条件,明确了相关认定标准,为承办检察官把握尺度提供了有效依据,防止因概念模糊限制律师会见。
如行贿人向未超过3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一般不认定为属于“犯罪情节恶劣”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等。
5月底,该院已对叶某涉嫌受贿案、祁某涉嫌受贿案等涉案数额达百万元以上的案件进行审查适用,取消了律师会见限制。
针对实践中辩护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的问题,《意见》规定经审查不批准变更的,要向辩护律师出具不批准理由告知书,说明理由。
在必要时候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辩护律师以及案管部门、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纪检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对是否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进行听证,听证情况记录在案并附内卷。
规定了定期审查制度,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视其态度及案件侦查情况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意见》还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设置了“最后期限”,明确规定了听取意见的时间节点为撰写侦查终结报告之前,要主动与辩护律师联系听取意见,询问有无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并记录在案。
《意见》出台以来,在办理的3起职务犯罪案件中该院都充分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积极主动听取律师意见,得到了律师好评。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北京),作者:范跃红平萍卢志坚王洁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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