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品牌的商标对品牌的影响是巨大的,很多消费者会因为一个品牌的知名度和良好声誉去购买产品,但往往也会因为品牌的商标产生侵权问题,那碰到类似问题该如何解决呢?以下是相关案例及部分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一案,判决被告惩罚性赔偿3000万元以及赔偿合理费用55万元。
“X氏”是消费者耳熟能详的婴幼儿奶粉界的老品牌,已经存续了近百年的时间,美国X氏公司也是“X氏”“Wxxxx”等商标的商标权人。
被告广州X氏公司成立于2010年,近年来长期大规模地生产、销售带有“X氏”“Wxxxx”等标识的母婴洗护产品等商品,并通过抢注、从他人处受让等方式在洗护用品等类别上注册了“X氏”“Wxxxx”等商标。
广州X氏公司还在宣传推广中暗示与美国X氏公司相关联。
被告陈XX与管XX曾系夫妻,管XX于2009年开始在香港设立X氏中国有限公司,受让“X氏”“Wxxxx”等侵权商标及许可广州X氏公司等使用,两人又设立广州XX公司、青岛XX公司等销售实体,线上线下实施侵权行为;被告杭州XX公司前身亦使用了“X氏”作为企业字号,并在线上销售侵权产品,获利巨大,亦与广州X氏公司共同经营网上店铺。
X氏公司、X氏上海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将广州X氏公司、陈XX、管XX、广州XX公司、青岛X氏公司、杭州XX公司共同列为被告,要求6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55万元。
杭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述6被告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青岛X氏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认为侵权获利至少1000万,确定3倍惩罚性赔偿,最终全额支持X氏公司、X氏上海公司的诉讼请求,即惩罚性赔偿300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55万元。
各被告均不服,上诉至浙江高院。
浙江高院在审理后进一步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弥补了一审以裁量性思路确定基数所导致的适用偏差,以X氏公司和广州X氏公司提交的证据为基础对惩罚性赔偿的基数进行了精确计算,并以此确定了侵权获利的上限和下限。
尤其是根据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基数与倍数分开计算,最终确定了赔偿总额。
因该赔偿总额的下限已超过了X氏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此,我们需要知道的是,品牌商标和著作权,二者有很大的区别。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驰名商标,将会获得跨类别的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
同时,对于商标侵权具体认定情况应当基于实际来进行办理,具体情况下,对于合法使用的商标必须由管理部门来进行注册审查,只要商标是合法注册的,就是可以正常使用的,也是受到商标法的保护的。
市场上频频出现山寨现象和商标抢注,源于我国企业整体上的商标保护意识欠缺,导致各大企业在创立初期,未能从顶层设计上去规避风险。
相信在未来,随着企业商标保护意识的觉醒,国家法律法规的完善,这一现象会得到进一步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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