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一般认为,作品的构成具有三大特点。
第一,作品是人类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武术套路往往是武术家根据本派武功的特点和理论创编完成,因此应当属于人类在相关科学领域内完成的智力成果。
第二,作品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武术套路可以认为其载体表现为人体本身(类似舞蹈作品的载体),通过人体不同的形态和动作承载武术套路。
第三,作品是一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表达是指人们对于某种特定的思想观念,可以通过文字、数字、音符、色彩、线条、图形、造型、表意动作等方式进行表达,因此有了文字作品、舞蹈作品、电影作品等。
各大门派的武术套路虽然都有防身、健体、攻防等思想,但表达形式各异,因此如果在编排套路上具备了独创性,武术套路就有可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在实践中,武术套路有很多种,那么,它们是否都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笔者认为,首先,传统武术套路通常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传统的武术套路通常是由古人编排的,此类武术已经远远超过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因此早已进入公有领域,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其次,实用性武术套路难以构成作品。
武术套路的主要目的是强身健体和防身格斗,因此,对于一般的实用性武术套路而言,动作设计的要点是功能性而非艺术性,这就导致此类实用性武术套路难以纳入作品范畴。
而对于常见的实用性较强的武术套路而言,比如女子防身术,由于其动作设计主要追求的是立竿见影的健身、防身效果,因而具有实用性,不具有艺术性,也难以构成作品。
第三,具有观赏性的武术套路可以构成舞蹈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性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感情的作品。
作为一种作品类型,舞蹈作品不但要求动作设计具有艺术美感,能够表达某种思想感情,而且要求具有独创性,这就将一些惯常的形体动作排除在外。
而在武术套路中,有一类表演套路,兼具了艺术观赏性和动作实用性,因而成为一类特殊的智力成果。
此类武术套路如果具备独创性,表现出充分的视觉艺术效果,并且符合作品其他的法定条件,就可以被认定为舞蹈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袁博)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