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12月31号之前,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个政策,相信很多的老板已经很清楚了,那么转登记后从什么时候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呢?根据规定应该怎么做呢?转登记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相信这些很多的老板都不知道吧,下面企服快车财务小编就来和大家一起看一看。
转登记后从什么时候开始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
18号公告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理解本条规定,重点在“下期”、“当期”。
所谓“下期”、“当期”,指的都是税款所属期。
由于有按月和按季两种纳税期限,本条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就会遇到几种不同的情况,应该按照本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分别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原来按月纳税,转登记后继续按月纳税。
这种情况非常简单,转登记日的当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次月起改为简易计税。
第二种情况是,原来按月纳税,转登记后改为按季纳税。
由于大多数地区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纳税,因此这种情况可能会非常多。
对此,转登记日的当月,仍应该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转登日的次月起,改为简易计税,按季缴纳。
比如,转登记日的所属月份为7月份,纳税人在7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8月起,改为简易计税,按季缴纳,8-9月份实现的税款,在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
第三种情况是,原来按季纳税,转登记后继续按季纳税。
这与第一种情况一样,转登记日的当季,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下一个季度起改为简易计税。
第四种情况是,原来按季纳税,转登记后改为按月纳税。
这种情况我们判断基本不会出现。
如果有,在转登记日的当季,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下一个季度的首月起改为按月简易计税。
转登记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首先,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次,为了解决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方面的实际需要,给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对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已经领用税控装置并进行了票种核定的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不受税务总局目前已经推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限制。
再次,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原来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相关进项税额在计入该科目时,其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对于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经核查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经稽核比对相符并且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经核查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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