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一起软件著作权案子,有出现这样的情况,所谓被侵权方提出一份鉴定报告,报告结果对于我方当事人十分不利,我方当事人一开始被告就被吓坏了,他没有去研究所谓被侵权方聘请的鉴定机构是否符合质证,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开始便从这么入手,发现对方聘请的鉴定机构是不具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的,从而扳回一城。
很多人在拿到一份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时,会被一系列的数字吓到,这到底是什么鬼?实际上,软件著作权鉴定并不那么可怕,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并没有多难以理解。
广东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在看待一份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时,通常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出发:
1、从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出发去看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
在软件著作权案件中,经常出现没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去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这些鉴定机构通常只有“计算机司法鉴定”。
实际上,“计算机司法鉴定”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两种根本不同的司法鉴定,软件著作权司法鉴定必须要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才能进行鉴定。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本身没有软件著作权司法鉴定资质,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将不会被采信。
也就是说,如果这份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的出具机构,并没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那么他是无权出具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的,这份鉴定因为不具有鉴定资质而不应被采信。
2、从数学逻辑出发去看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
在我们软件著作权案件中,对方提交的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中,经常包含一些低级的数学逻辑错误,比如数字相加错误,分子分母颠倒错误,相同的代码比代码总数还多等数学逻辑错误。
如果出现这些基本的逻辑错误,不用针对专业的代码内容,就可以很容易判断该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不够客观,证明力较低;如果有充分的其他证据,可以推翻该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则该鉴定意见不能被采信。
3、从软件代码的提取去看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
提取软件代码是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的前提条件,只有对软件代码进行了提取,才能对软件代码进行鉴定,因此在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时,特别要注意对软件代码的合法提取。
拿到一份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特别要留意用于对比的软件代码是怎么提取来的,软件代码的来源是否合法,提取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如果软件代码来源不合法,或者软件代码存在混淆,必然会影响软件代码同一性对比结果,也就会影响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
那么这份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所出具的内容,将大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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