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还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将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如果他人未经其许可,转播或者复制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图像、声音,即侵犯了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放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播放的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除非作者声明不许播放的以外,播放了上述作品无需经过作者许可,也无需经过原播放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许可。

权利人对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采取了保护性的技术措施,是为了防止他人不经许可,使用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侵犯其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对作品、音像制品的计算机软件,权利人可以通过加密,控制别人不经许可的使用和传播。

但是,擅自解密的行为相当严重,甚至出现公开出售解密软件和提供解密服务的营利性行为,不打击和制止擅自解密活动,将极大地损害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利益,也将给文化市场秩序造成极大的混乱。

《著作权法》规定,对这种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加以控制和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

但法律、行政法规为保护文化市场秩序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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